關于促進國有企業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若干意見
2022-06-02 來源:山西方勝
關于促進國有企業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若干意見
晉人社廳發〔2022〕45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建立健全職工能進能出、薪酬能增能減的工作機制,提高國有企業職工再就業能力,防止國有企業欠薪欠保,推動省屬國有企業扭虧減虧,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國有企業深化改革提質增效的決策部署,現就促進國有企業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規范國有企業勞動用工
(一)確保勞動合同應簽盡簽。國有企業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用工上崗的,按事實勞動關系處理;對用工不規范不合法、勞動合同應簽未簽、勞動關系不清晰等引發重大群體性勞動爭議、造成惡劣影響的國有企業依法嚴查快處。
(二)推廣電子勞動合同應用。強化數字化賦能勞動用工管理,探索“政府投資開發、企業免費應用”模式,加快建設全省統一的電子勞動合同管理信息系統,為企業提供電子勞動合同簽訂、保存、查閱、調用和管理的全流程服務,逐步推廣電子勞動合同在就業失業登記、勞動用工備案、社會保險經辦、人事人才代理、職業技能培訓、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等政務服務場景的在線應用,形成勞動合同閉環監管體系,降低企業人工管理成本,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做好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數智化管理平臺中的電子勞動合同系統與全省電子勞動合同管理信息系統的銜接工作。
(三)嚴格規范勞務派遣用工。國有企業可將勞務派遣作為補充用工形式,但勞務派遣用工只限于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崗位,且用工數量不得超過企業用工總量(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的10%。各市要嚴格勞務派遣經營許可審批,加強勞務派遣經營機構日常監管和年度核驗。企業不得以勞務外包的名義,違規使用勞務派遣用工。企業專職消防員等安全生產崗位和煤礦、非煤礦山井下等高危工作崗位,嚴禁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已違規使用的要逐步有序退出。對在主營業務崗位和高危工作崗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超比例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及“假外包真派遣”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四)依法規范國有企業裁員行為。國有企業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應提前30日聽取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向當地人社行政部門報告后實施。未經法定程序或未向當地人社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引發重大群體性上訪事件和社會不穩定因素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裁員企業負責處置。
(五)做好涉改國有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對國有企業及其子公司虧損、“兩非兩資”處置導致國有企業職工下崗的,及時制定出臺相關政策,審核人員安置方案,指導涉改國有企業多渠道、多方式分流安置職工,妥善處理勞動關系,做好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避免引發規模性、群體性上訪事件。
二、妥善安置煤礦智能化建設富余職工
(六)鼓勵職工離崗創業。對離崗職工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1年以上的,給予每年不超過 2000 元的場地租賃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按照每帶動1人就業給予不超過 1000 元、總額不超過 5000 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小微企業吸納煤礦智能化建設富余人員就業,實施就業補貼翻番政策,即年度內新吸納100人以下且穩定就業半年以上的,按每吸納1人 2000 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年度內新吸納100 人(含)以上且穩定就業半年以上的,按每吸納1人3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經營性人力資源機構免費為煤礦智能化建設富余人員成功介紹就業的,實施職業介紹補貼翻番政策,即每成功介紹1人,按照在縣內、縣外省內、省外就業分別給予600 元、1000 元、1600元的職業介紹補貼。
(七)支持企業內部分流。對煤礦智能化建設富余職工,通過企業內部轉崗、企業集團調配等方式進行安置。煤礦企業新增產能、新上其他項目等,優先吸納富余職工。智能化煤礦的失業保險穩崗返還資金實行“免申即享”,通過后臺數據比對后優先核發,確保及時享受政策紅利。
(八)強化職業技能培訓。將煤礦智能化建設富余職工納入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和生活費補貼范圍。圍繞煤礦智能化建設技能人才需求,選派有意愿的職工參加一年以上的學制教育,享受全日制學生政策,企業可給予每人每年 5000 元的補貼。對職工參加轉崗職業技能培訓后轉崗率達到80%的企業,可參照訂單式、項目制培訓補貼標準,給予不超過 4000 元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著力增強職工就業創業和轉崗適應能力。
(九)實行企業內部退養。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 5 年的職工,經職工自愿選擇、企業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后,可實行內部退養,由企業發放基本生活費,企業和個人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內部退養人員的基本生活費標準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十)公益性崗位托底安置。對無法通過企業內部安置的煤礦智能化建設富余職工,工齡滿3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3年的,可通過公益性崗位實行托底安置。對各市新增或騰退的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煤礦智能化建設富余職工。
三、深化國有企業工資收入分配改革
(十一)加強國有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按照《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8]48號),嚴格執行國有企業職工工資與經濟效益同向聯動機制。按照《關于深化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見》(晉發[2015]11號),由省人社廳調查統計并審核認定年度省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適時適度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及時發布年度企業工資指導線和人力資源市場工資價位,指導企業合理提高職工工資水平。
(十二)落實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積極引導國有企業建立健全符合技能人才特點的工資分配制度和體現技能價值導向的薪酬激勵機制,技能人才職業發展通道與企業經營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職業發展通道并行設置,層級互相對照,著力提高技能人才的職業榮譽感和工資薪酬水平。
四、加強勞動安全衛生保護
(十三)實施工傷預防五年行動計劃。進一步健全完善“預防、康復、補償”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指導各市建立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制度和工傷預防警示教育基地,按照《山西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大力開展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宣傳培訓,補齊工傷預防短板,切實提升工傷預防意識和能力。嚴格落實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機制,按照企業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對其工傷保險費率進行浮動,確保2021-2025年全省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等重點行業安全生產事故起數和傷亡人數5年內均降低20%。
五、強化勞動爭議調處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
(十四)加強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信訪維穩。開展青年仲裁員志愿者聯系企業活動,通過流動仲裁庭、巡回仲裁庭以及送法進企業等形式,加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力度,常態化開展“學法、守法、用法”宣講,引導國有企業依法規范用工和勞動者依法理性維權。堅持控新治舊、斷根治本,加強勞動爭議源頭預防和前端化解,將國有企業改革期間的勞動關系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有效防范化解勞動關系風險。
(十五)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健全勞動關系領域風險動態監測預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對發生欠薪欠保的國有企業,按照《省屬企業防止欠薪欠保監管辦法》,采取相應的限制措施,并對源頭企業、上一級企業、省屬企業集團公司實施約談、掛牌督辦和追責問責。全面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山西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和省政府根治農民工欠薪舉措,緊盯源頭治理,把實名制管理、工資專戶等政策規定全部落實到位,不漏一項;緊盯欠薪線索,按期清零銷號,不剩一件;緊盯支付環節,確保工資按月足額發放,不欠一人;緊盯違法行為,做到全面懲戒,不讓一步,確保不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和重大輿情事件,堅決防止欠薪問題反彈。
(十六)妥善解決國有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國有企業要積極履行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確保不發生新的社會保險費拖欠。對困難企業的歷史欠費,要按照《關于積極穩妥推動解決企業欠繳養老保險費工作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21]42號)規定,承擔清欠主體責任,積極籌措資金,制定補繳計劃,簽訂繳清協議,妥善解決歷史欠費問題。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2年5月26日